(2013)浙衢商终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吴金海与杨耀生、衢州市宏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金海,杨耀生,衢州市宏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3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金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耀生。原审被告:衢州市宏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根土。上诉人吴金海为与被上诉人杨耀生、原审被告衢州市宏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3)衢柯花商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金海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金海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金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180元,减半收取4590元,由上诉人吴金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慧芳代理审判员 祝伟荣代理审判员 夏云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