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经开执民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杭经开执民字第115-1号申请人顾华军与被执行人杭州蓝海港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的杭经开劳仲案字(2013)第13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顾华军于2013年7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杭州蓝海港务工程有限公司其所有的船舶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并在处置过程中,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杭州蓝海港务工程有限公司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顾华军案款714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算)。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执行费97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杭经开执民字第11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邱洁健审 判 员 肖振华代理审判员 申 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