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李杰与刘绍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刘绍辉,济南汇祥良种养殖有限公司,郑兰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初字第814号原告李杰,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凌辉,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绍辉,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于茂东,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平阴县玫城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济南汇祥良种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郑兰宝,总经理。被告郑兰宝,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山东鲁中强制戒毒所管理处。原告李杰与被告刘绍辉、济南汇祥良种养殖有限公司、郑兰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杰的委托代理人凌辉、被告刘绍辉的委托代理人于茂东及被告济南汇祥良种养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郑兰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杰诉称,因资金周转困难,被告刘绍辉分别于2012年7月3日、2012年9月份向原告借款68.2万元和10万元,该两笔借款均由被告济南汇祥良种养殖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由被告刘绍辉出具的两份借条为证。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诉求责令被告偿还借款78.2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刘绍辉辩称,借款情况属实,确尚未归还。被告济南汇祥良种养殖有限公司辩称,借款情况属实,借款确实用于济南汇祥良种养殖有限公司的农场经营,尚未归还。被告郑兰宝辩称,借款情况属实,借款确实用于济南汇祥良种养殖有限公司的农场经营,尚未归还。经审理本院认定,2012年7月3日,被告刘绍辉向原告李杰借款68.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2012年7月3日至2013年7月2日),但未约定借款利息。2012年9月份,被告刘绍辉再次向原告李杰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上述两笔借款双方约定均由被告济南汇祥良种养殖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被告济南汇祥良种养殖有限公司在被告刘绍辉两次出具的借条中加盖了印章,被告郑兰宝在两份借条中担保人处亦签字并加盖自己的印章。至原告李杰起诉之日,被告刘绍辉未有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济南汇祥良种养殖有限公司、被告郑兰宝未有履行担保义务,原告李杰遂诉来院主张权利。以上事实,有借条二份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刘绍辉先后向原告李杰共计借款78.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李杰诉求被告刘绍辉偿还借款78.2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杰诉求被告刘绍辉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济南汇祥良种养殖有限公司、郑兰宝自愿为原告刘绍辉的上述两笔借款提供担保,因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李杰主张被告济南汇祥良种养殖有限公司、郑兰宝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济南汇祥良种养殖有限公司、郑兰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刘绍辉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绍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偿还原告李杰借款本金78.2万元。二、被告刘绍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支付原告李杰78.2万元借款的利息(以78.2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济南汇祥良种养殖有限公司、郑兰宝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绍辉追偿。如果被告刘绍辉、济南汇祥良种养殖有限公司、郑兰宝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20元,保全费4430元,共计16050元,由被告刘绍辉、济南汇祥良种养殖有限公司、郑兰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斌审 判 员 汝 凯代理审判员 孙晓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