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执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米某某与某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某某,某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525号申请执行人米某某,男。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河北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联民初字第91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河北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63.85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 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冠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