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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范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515号原告范某。委托代理人蔡先送、盛昌满(一般授权代理),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被告任某,委托代理人杨文通(一般授权代理),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范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若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蒋敏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