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范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515号原告范某。委托代理人蔡先送、盛昌满(一般授权代理),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被告任某,委托代理人杨文通(一般授权代理),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范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若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蒋敏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