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22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展文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展文江,徐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255号申请执行人展文江,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徐江,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展文江与被执行人徐江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展文江与被执行人徐江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徐江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淑平审判员 李卫东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夕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