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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仲撤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天启玉琳珠宝有限公司、王翕丞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仲撤字第40号申请人:浙江天启玉琳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俊。委托代理人:宗音。被申请人:王翕丞。申请人浙江天启玉琳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启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天启公司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启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浙江天启玉琳珠宝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浙江天启玉琳珠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为民代理审判员  睢晓鹏代理审判员  盛 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