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迁民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陶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陶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1576号原告陶某,女,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赵某,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艳 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彦伟(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