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沂南民初字第2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莒南县大店振兴固体碱厂与薛金兵其他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南县大店振兴固体碱厂,薛金兵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民初字第2128号原告:莒南县大店振兴固体碱厂。法定代表人:李善宝,厂长。被告:薛金兵,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沂南县张庄镇杏埠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南县大店振兴固体碱厂与被告薛金兵其他债务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及送达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薛金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莒南县大店振兴固体碱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回原告莒南县大店振兴固体碱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芸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雅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