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屏山民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张水金诉被告胡遵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水金,胡遵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屏山民初字第1332号原告张水金被告胡遵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水金诉被告胡遵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水金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水金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水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水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 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东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