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蓝民初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高伟与李博、王东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伟,李博,王东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0888号原告高伟,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群力,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博,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彦,陕西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东莅,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伟诉被告李博、王东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告李博以被刘磊欺骗,且刘磊占有原告高伟的款项为由,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追加刘磊为本案被告的申请。刘磊现因涉嫌诈骗罪被关押于商洛市商南县看守所,该刑事案件正在处理中,本案的审理须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现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薛元博审 判 员  毛朝晖代理审判员  周玲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和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