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民初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512号原告崔某某,女。被告胡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助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