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詹立青詹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立青詹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172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立青詹某某,曾用名詹思诚,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因本案于2013年6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1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立青詹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立青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6日19时许,被告人詹立青詹某某到珠海市香洲区地下商场来魅力女人世界E2-57商铺,将被害人苏某放在商铺内充电的一台Iphone5手机盗走,后以人民币3100元的价格将手机转卖。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569元。2013年6月20日,被告人詹立青詹某某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詹立青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苏某的陈述,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光盘一张,价格鉴定结论,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詹立青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立青詹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詹立青詹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立青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13年11月19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香港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宇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