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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三终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韩纪伟与陕西谛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泽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李小刚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纪伟,陕西谛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泽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李小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三终字第004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纪伟,男,195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纺三路***号**楼**号,系西安市灞桥区龙秦新型建材厂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高举,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童晶晶,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谛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7号。法定代表人胡聚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红雨,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泽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208号。法定代表人雷光良,该公司总经理。原审第三人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后宰门51号。法定代表人梁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军,男,该公司员工。原审第三人李小刚,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韩纪伟与上诉人陕西谛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陕西泽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李小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2)雁民初字第00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韩纪伟与上诉人陕西谛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均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纪伟与上诉人陕西谛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纪伟与上诉人陕西谛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韩纪伟已预交48338元减半收取24169元,由韩纪伟负担。陕西谛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16545元减半收取8272.5元,由陕西谛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柳审 判 员  裴继荣代理审判员  王 珂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