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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二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洛阳市涧西区天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洛阳美科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洛阳市远威橡胶有限公司、袁玉峰、杨书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涧西区天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洛阳美科办公家具有限公,洛阳市远威橡胶有限公司,袁玉峰,杨书峰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二初字第289号原告洛阳市涧西区天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继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郁鹏,河南金义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美科办公家具有限公。法定代表人杨书峰,该公司经理。被告洛阳市远威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玉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袁玉峰,男。被告杨书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涧西区天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美科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洛阳市远威橡胶有限公司、袁玉峰、杨书峰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涧西区天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9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洛阳市涧西区天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审判员  刘朋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丽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