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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和民二初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沈惠忠、袁东妹与荚长娟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惠忠,袁东妹,荚长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二初字第00469号原告:沈惠忠,男,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袁东妹,女,195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荚长娟,女,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惠忠、袁东妹诉被告荚长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惠忠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荚长娟的银行存款40万元及荚长娟所有的苏A131**轿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沈惠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荚长娟的银行存款40万元及扣押苏A131**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 雨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司家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