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蔺民初字第23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王美才与李华强、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才,李华强,成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蔺民初字第2337号原告王美才,男,汉族,生于1978年7月7日,居民。被告李华强,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23日,农民。被告成林,女,汉族,生于1985年7月1日,农民。原告王美才与被告李华强、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美才于2013年8月15日以自愿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美才撤回对被告李华强、成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王美才负担。审判员 曾凡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莹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