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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西执裁字第0024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汉云与汪明云、汪明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汉云,汪明云,汪明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西执裁字第00243-2号申请执行人李汉云,女,生于1961年10月1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汪明云,女,生于1978年11月12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汪明秀,女,生于1985年2月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鄂郧西执裁字第00243-1号冻结存款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汪明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车城支行的人民币存款4000元,现被执行人汪明云、汪明秀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汪明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车城支行62×××77账户上的人民币存款4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金富审判员  陈永宝审判员  常峻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