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18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六安市新安镇第二轮窑厂与安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罗建尧、罗新尧、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新安镇第二轮窑厂,安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罗建尧,罗新尧,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1843-1号原告:六安市新安镇第二轮窑厂。被告:安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安徽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罗建尧,男,汉族。被告:罗新尧,男,汉族。被告: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新安镇第二轮窑厂与被告安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罗建尧、罗新尧、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六安市新安镇第二轮窑厂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罗建尧、罗新尧在被告安徽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安徽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4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六安市新安镇第二轮窑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以本案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罗建尧、罗新尧在安徽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安徽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4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开功审 判 员  何 琼人民陪审员  蔡 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汪 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