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浙杭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秋涛支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秋涛支行,锦绣天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杭商初字第14号原告: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延法、金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秋涛支行。负责人:朱怀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通、俞兆洪。第三人:锦绣天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赛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体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公司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秋涛支行、第三人锦绣天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公司于2013年8月14日以其已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秋涛支行、锦绣天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1800元减半收取620900元,由原告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公司负担。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审 判 长  王依群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黄江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