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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京安、王子爱、郭付昌、郭良建与马光春、聂兴英、刘玉梅、马宝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687号申请执行人张京安。申请执行人王子爱。申请执行人郭付昌。申请执行人郭良建。被执行人马光春。被执行人聂兴英。被执行人刘玉梅。被执行人马宝康。本院在执行张京安、王子爱、郭付昌、郭良建与被执行人马光春、聂兴英、刘玉梅、马宝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扣留被执行人理赔偿款,保险公司正在理赔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青法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民审判员  李素林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子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