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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二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蚌埠市龙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韩银春、蚌埠市汇友宾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龙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韩银春,蚌埠市汇友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龙民二初字第00130号原告:蚌埠市龙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凤阳路食城小区3号楼。法定代表人:夏文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红艳,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银春,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蚌埠市汇友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现代农机大市场E3号楼。法定代表人:韩银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孟献忠,安徽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6月7日受理了原告蚌埠市龙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韩银春、蚌埠市汇友宾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韩银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由被告蚌埠市汇友宾馆有限公司担保。现借款期限已到,至今未付本息。现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本金300000元及约定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韩银春于2013年9月15日前付给原告蚌埠市龙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300000元本金计算至2013年8月31日前的利息86916元,负担诉讼费3476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原告的代理费8000元,另付本金50000元总计151162元。剩余本金250000元按月息1.5%从2013年9月起分14个月每月付本息合计20000元至2014年10月31日。二、被告韩银春如未按期还款,原告蚌埠市龙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后期的全部应付款并按月息2.5%计算未付款利息。三、被告蚌埠市汇友宾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3476.5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合计6246.5元由被告韩银春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陈卫东审 判 员  张 鲁人民陪审员  陈 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解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