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晓琨与贾红星、刘金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琨,贾红星,刘金涛,刘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567号原告:刘晓琨,女,1984年3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红星,男,1975年7月16日生,汉族。被告:刘金涛,男,1981年10月1日生,汉族。被告:刘娜,女,1981年8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琨诉被告贾红星、刘金涛、刘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原告刘晓琨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丽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梦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