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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州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娄维川与被执行人韩永刚、陈福玲、王云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维川,韩永刚,陈福玲,王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娄维川,男,194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韩永刚,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陈福玲,女,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云涛,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娄维川与被执行人韩永刚、陈福玲、王云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韩永刚所有的位于莱州市房产。现因本案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韩永刚所有的位于莱州市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洪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