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州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娄维川与被执行人韩永刚、陈福玲、王云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维川,韩永刚,陈福玲,王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娄维川,男,194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韩永刚,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陈福玲,女,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云涛,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娄维川与被执行人韩永刚、陈福玲、王云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韩永刚所有的位于莱州市房产。现因本案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韩永刚所有的位于莱州市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洪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