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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商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张定国与杨宝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定国,杨宝财,陈文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134号原告:张定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云雁。被告:杨宝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雄杰、陈蒙寂。第三人:陈文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定国与被告杨宝财、第三人陈文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定国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定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张定国负担。审 判 员  石 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