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中民申字第0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邓徽因与被申请人苏州雷诺斯机械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邓徽,苏州雷诺斯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民申字第01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邓徽,男,汉族,1985年11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曾梅雄,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苏州雷诺斯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秋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长敏,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邓徽因与被申请人苏州雷诺斯机械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2)虎民初字第030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孙晓蕾代理审判员 孙一鸣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雪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