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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长春市辰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富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辰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张富贵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447号原告长春市辰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280号科技城3层D-28段。法定代表人杨忠顺,经理。委托代理人邹丽娜,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富贵,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浙江路**号。原告长春市辰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富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辰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为1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 君代理审判员 于 涛人民陪审员 张占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