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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横法执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07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2)横民初字第01086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王某某应履行的标的为2640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82元。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6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诉申请人张某某、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尚在审理阶段,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中止执行(2012)横民初字第01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中止执行裁定。现因王某某诉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机支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3)横民初字第00592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8月6日恢复执行(2012)横民初字第01086号民事判决。(2013)横民初字第00592号生效判决书确定张某某赔偿王某某损失9149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6元。两案合并执行由被执行人王某某付给申请人张某某17476元,执行费160元申请人张某某表示愿意负担。张某某于2013年8月21日收到案款17476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2)横民初字第01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鹏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