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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戴森技术有限公司(Dyson Technology Limited)诉绵竹丰万盛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戴森技术有限公司;绵竹丰万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34号原告戴森技术有限公司(DysonTechnologyLimited)。授权代表人GillianRuthSmith,戴森集团知识产权总监。委托代理人孔勤,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燕东,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竹丰万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凯。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森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绵竹丰万盛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森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绵竹丰万盛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9日向上海海关申报出口日本的无叶风扇进行证据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戴森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绵竹丰万盛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9日向上海海关申报出口日本的无叶风扇一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军欢审 判 员  徐燕华人民陪审员  陈炳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静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