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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泉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席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龙泉刑初字第405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席某某。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公刑诉(2013)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前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被告人席某某伙同魏某某(已判刑)共谋以假电动自行车电瓶骗钱,之后,二人在龙泉驿区柏合镇鲸龙路一出租房内,采取在电瓶壳内灌水泥的方式制作假电瓶约1600个。随后,魏某某联系被害人李某,向其谎称有旧电瓶出售,骗取李某信任。2010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席某某、魏某某在龙泉驿区龙泉街道东航路一民房内,以假电瓶骗得被害人李某7万元后逃离。2011年3月25日,被告人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害人追回21000元损失。上列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被害人李某、唐某某的陈述及辩认被告人的笔录、照片,证人蒋某、赵某某的证言及辩认被告人的笔录、照片,同案犯魏某某的供述及指认作案现场的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现场照片,常州妇幼保健院检验报告单,(2011)龙泉刑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席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假充真,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席某某系初犯,且追回部分损失,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席某某诈骗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公私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席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席孝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