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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裁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欣秀与被执行人黄仁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欣秀,黄仁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蒋欣秀。被执行人黄仁珠。申请执行人蒋欣秀与被执行人黄仁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4月2日作出的(2010)金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巳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欠款本金70500元及利息607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62.5元。2013年8月2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部分履行能力,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金额为:178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得款18000元,扣除执行费170元,余款17830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金执字第35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芳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