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执字第0014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容某某与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容某某,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149-1号申请执行人容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容某某申请执行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86137.5元,并承担诉讼费978元、执行费121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已被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查封,并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参与分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拍卖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杨民初字第006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张雯雯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育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