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奎梨民一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康寿福与刘兆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奎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寿福,刘兆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奎文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奎梨民一初字第367号原告康寿福。被告刘兆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奎文支公司。原告康寿福诉被告刘兆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奎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