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30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子懿与彭耀、杨勤楷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子懿,彭耀,杨勤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091号原告陈子懿。法定代理人曾祥丽。委托代理人史锡刚,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耀。法定代理人彭启明。被告杨勤楷。法定代理人申文斌。本院在审理陈子懿与彭耀、杨勤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子懿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子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子懿撤回起诉。审判员 叶 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燕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