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黄某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黄某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358号原告郭某某,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黄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徐 君代理审判员 于 涛人民陪审员 张占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