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苗秋会与王晓东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秋会,王晓东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830号原告苗秋会。被告王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苗秋会与被告王晓东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秋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晓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竞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