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民初字5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海龙诉天津市天津市津海第一磷肥厂和河南省裕丰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龙,天津市津海第一磷肥厂,河南省裕丰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沈民初字502号原告王海龙,男,住沈丘县。被告天津市津海第一磷肥厂。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王口镇。法定代表人张新有,厂长。被告河南省裕丰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洪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龙诉被告天津市天津市津海第一磷肥厂和河南省裕丰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申请追加当事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恢复诉讼的时间另行通知。审判员 高 领审判员 米学敏审判员 韩媛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抗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