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丹民初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阮某诉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民初字第00407号原告阮某,女,生于1987年3月21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全忠,山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某,男,生于1977年6月21日,汉族,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阮某负担。审 判 长 贺丹军人民陪审员 李苏民人民陪审员 邢书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龚永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