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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临商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孝文与浙江恒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卫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孝文,浙江恒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卫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临商初字第676号原告吕孝文,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韩凤鸣,杭州市商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郭胜男,杭州市商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恒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152630-5,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竹制品市场15号。法定代表人裘陈杰,经理。委托代理人底世清,浙江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裘卡妮,浙江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卫明,男,196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孝文诉被告浙江恒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卫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孝文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吕孝文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恒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卫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孝文撤回对被告浙江恒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卫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26元,减半收取763元,由原告吕孝文负担。审 判 长 邱             利             明人民陪审员 张荣根人民陪审员朱关仙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赵国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