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柳铁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南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卉、徐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结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铁二十五局南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杨卉,徐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柳铁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南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卉,女,壮族,被执行人徐萌,男,汉族,本院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2)广铁法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南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卉、徐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2)广铁法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凤线审 判 员 邓万顺审 判 员 黄志坤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邹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