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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刑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刘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仑刑初字第794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无业。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2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3)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22日,被告人刘某携带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一本至本区新碶街道百利购物中心门口与黄某进行交易。后执勤民警将二人当场抓获,并查获所有权人为钟小兰的房屋所有权证一本。经鉴定,该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另查明,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为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证言、扣押笔录、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抓获经过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宁波市北仑区房管处出具的证明、文件检验鉴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涉案假房屋所有权证及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3年10月20日止)。二、扣押的假房屋所有权证及违法所得3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建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敏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