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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终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张义蓉与南通天荣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义蓉,陆涛林,李海军,南通天荣物流有限公司,江苏非凡广告装璜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义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天荣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昌荣。原审原告陆涛林。原审被告江苏非凡广告装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义蓉。原审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洪军。上诉人张义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0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义蓉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义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义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16元,减半收取458元,由上诉人张义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泊霖代理审判员  王建勋代理审判员  韩兴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慧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