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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徐爱国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徐爱国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423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义红、魏托,均系广东海派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爱国,男。本院在审理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爱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展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