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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初字第1550号原告王某某,女,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口所在地迁安市。被告周某某,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柴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11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1年7月11日生育一子周某乙。日常生活中,由于被告经常喝酒闹事,对我肆意辱骂、殴打,几年来,我挨打受骂不计其数。2012年12月17日,被告再次因生活琐事对我打骂。我无法忍受被告的所作所为,被迫离家出走,分居至今。故我与被告无法继续生活下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已无和好可能,故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婚生子周某乙随被告一起生活,我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我们还有感情,还能够生活下去,我们能够和好,只要原告和我回去,我就再不喝酒了,与原告好好过日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夏季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8月11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1年7月11日,生育一子周某乙。共同生活期间,由于被告脾气暴躁,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原告认为影响夫妻感情的主要原因是日常生活中,被告每天每顿都喝酒,一旦喝醉之后,就会动手打原告;被告认为虽然每天都喝酒,但每次都喝不多,没有因为喝醉打过原告,影响夫妻感情的主要原因是怀疑原告在外面有第三者。双方对各自的陈述均未提供有效证据。2013年农历1月15日,因原告在外打麻将,双方发生争吵,同年农历1月17日,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调查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婚后生有一子,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生活琐事吵架,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程度,只要双方互谅互让,改正自己的缺点,是能够和好的,故以不离婚为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王某某与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柴 伶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冬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