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舟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张善法与舟山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善法,舟山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浙舟行初字第11号原告张善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翁雄健。被告舟山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振伏。原告张善法与被告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善法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善法自愿撤回起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善法撤���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善法负担。审 判 长 王卫东审 判 员 周 杰审 判 员 张 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方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