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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16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艾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1690号原告:艾某某,女,汉族,住无为县。被告:郭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艾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艾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士贵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杨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