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一初字第016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艾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1690号原告:艾某某,女,汉族,住无为县。被告:郭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艾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艾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士贵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杨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