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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孟庆涛与开封市营造文物古建工程处返还购房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涛,开封市营造文物古建工程处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鼓民初字第623号原告孟庆涛,男,汉族,40岁。被告开封市营造文物古建工程处。组织机构代码证:75071973-5。法定代表人范夤炉,经理。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北门大街***号。原告孟庆涛诉被告开封市营造文物古建工程处返还购房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金友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彭建高,被告代理人王保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庆涛诉称,2012年11月21日因被告拖欠别人20余万元欠款被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此原、被告经协商达成一份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开封市西坡北街一处房屋的协议书。双方约定该房屋暂定价格60万元、协议签订之日原告先付30万作为原告购房保证金【并约定此款交给顺河法院】;协议签订后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不足60万,原告按60万支付购房款;如有违约承担违约金5万元。协议签订之日原告按约定先付给被告30万购房保证金【此款交到顺河法院执行局、被告欠款案执行终结】;2012年12月6日评估报告出来后原告又支付给被告30万元。可是被告不守信用时至今日不配合原告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经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被告辩称,同意返还购房款60万,但违约金过高,愿意支付银行利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1月21日签订一份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开封市西坡北街一处房屋的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先支付给被告30万元;评估报告出来后,又付给被告30万。被告未将房屋交付原告。后因为该购买房屋属于国有资产未能办理成过户手续,造成纠纷。上述事实有协议书、收条、收据、评估报告、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1月21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但协议中所涉及买卖的房屋属国有资产,协议签订后尽管原告如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是由于双方所买卖的房屋属国有资产,因缺乏相关审批的手续,导致原告购房后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1月21日所签订的协议属无效协议,因无效协议所取得的财产应相互进行返还。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的问题,因协议无效,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公平原则,被告应弥补原告的损失,被告应从2012年11月21日起至退还购房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2012年11月21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开封市营造文物古建工程处退还原告孟庆涛购房款60万元,并从2012年11月21日起至退还购房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驳回原告孟庆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被告开封市营造文物古建工程处承担(原告已垫付,待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书送达的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金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霍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