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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象民初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陈世荣与象山金象粮油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荣,象山金象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象民初字第1142号原告:陈世荣。被告:象山金象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新丰路126号。法定代表人:杨大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联镇,1968年10月27日出身,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荣诉被告象山金象粮油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世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世荣负担。审 判 长  谢世常代理审判员  张鑫晖人民陪审员  陆传凤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