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民初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华民初字第00581号原告郭某某。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刘邦周,男,华县高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晓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邦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12月8依法登记结婚。婚前被告隐瞒了自己的年龄,婚后我发现被告与我年龄相差较大,双方很难沟通。在共同生活期间,我发现被告脾气暴躁,且大男子主义强烈,在家中被告是说一不二,我对被告的行为提出意见,轻则是被被告谩骂,重则是遭到被告殴打。2008年6月份,被告因与我发生口角后,便对我实施殴打。2010年2月生育一子,取名王某甲;2012年农历正月十九日,因为家务琐事发生打架后,我便离家出走至今。现要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孩子归我抚养,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每月500元,我的婚前财产归我所有。被告王某某辩称,婚后我二人感情一直很好,并且生有一子,我认为我二人之间无大的矛盾,且有继续生活的可能。因此,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2月8依法登记结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可。2010年2月生有一男孩,取名王某甲。孩子出生后,原、被告双方曾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后原告因与被告发生吵闹后便离家外出,至今未回,并于2013年7月23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曾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打架,但双方尚能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离婚之诉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敬互爱,共同劳动致富,为建立美好家庭生活而努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晓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