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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执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博罗县人民医院与唐辉金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罗县人民医院,唐辉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黄伟强2013年8月20日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3年8月23日拟稿人拟稿单位许玉新2013年8月21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5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执字第1155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执字第1155号申请执行人博罗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桥西六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叶平,院长。委托代理人:钟赞峰,博罗县人民医院员工。被申请执行人唐辉金,女,1975年12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武冈市。申请执行人博罗县人民医院与被申请执行人唐辉金医疗服务合同纠份一案,(2013)惠博法宁调确字第8号确认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确认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唐辉金应在2013年8月2日前支付医疗费22825元给申请执行人博罗县人民医院,但被执行人唐辉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唐辉金已将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博罗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费22825元支付到位。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惠博法执字第1155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海林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叶秀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宁康 微信公众号“”